2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下列何者不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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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01/21)
2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標準? 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 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 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A)分娩費,流產者減半給付... 查看完整內容 |
11F Saasa Walerx( 大一上 (2022/03/22)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