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 第8條(委託審計)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3條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42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時,其結果如何決定? (A)由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