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因前行之車道交通擁塞,駛入交岔路口內,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得不受處罰。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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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50), C(0), D(0), E(0) #557465
統計: A(45), B(150), C(0), D(0), E(0) #557465
詳解 (共 1 筆)
#1040557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
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
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
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
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
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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