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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9 實施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其對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
(A)領回抵價地時
(B)於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時
(C)於接到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
(D)於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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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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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多 大三上 (2021/04/25)
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9 實施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其對土地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