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土地行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4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時,出租人為出售作為建築使用,原租約得如何處理?
(A)主張租約失效
(B)主張租約無效
(C)終止租約
(D)撤銷租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1/18)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6 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

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

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64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時,出租人為出售作為建築使用,原租約得如何處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