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對於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為一併徵收時,其補償方式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10/28)
土地徵收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