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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4. 在兒童福利法中規定,一般情形兒童接受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幾小時?
(A)24 小時
(B)36 小時
(C)48 小時
(D)7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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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馬自達 小六上 (2010/08/05)
第 十六 條 依前條規定保護安置時,應即通知當地地方法院。保護安置不        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看完整詳解
3F
盧天才 大一下 (2012/05/30)

""保護安置""不 超過七十二小時
4F
Wendy Liu 高三下 (2013/02/15)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7條

第   37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5F
Chang Po-Feng 國三上 (2014/03/1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34. 在兒童福利法中規定,一般情形兒童接受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幾小時?(A)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