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設置之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應依各地區就業市場狀況,研議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法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04.依就業服務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聘請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