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下列採購法第58條執行情形,何者正確?
(A)最低標廠商報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機關得未通知廠商說明即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次低標。
(B)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如發現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之規定。
(C)機關通知最低標廠商限期繳納差額保證金時,應一併告知底價,以利廠商核計差額保證金額度是否正確。
(D)最低標廠商報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如其願意繳納差額保證金,機關即應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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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9), C(8), D(10), E(0) #66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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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638
(A)無論合不合理,都要先請廠商限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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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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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855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 58 條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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