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依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保險業對於以支票繳納保費
者,應限制發票人不得為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
(B)送金單上不得增列警語增加保戶責任
(C)保險業應
限制代收保險費人領取送金單之份數
(D)保戶繳費後收到的送金單係為已遺失或毀損者,保險業不
得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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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17), C(103), D(1046), E(0) #2680066
統計: A(133), B(217), C(103), D(1046), E(0) #2680066
詳解 (共 2 筆)
#5486728
二、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 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 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以下 簡稱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保險費,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 負授權人之責任。
六、保險業應限制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領取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
之份數,且應親自簽收,不得委由他人代領。
八、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遺失或毀損其所領取之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 收據時,保險業應要求其說明遺失或毀損之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 若保戶於繳費後收到之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係為已遺失或毀 損者,保險業仍應對該保戶依法負其責任。
十二、保險業對於以支票繳納保險費者,應訂定收取以非要保人、被保險
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相關內部規定,且應限制發票人不得為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之保險費為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金
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保險業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送金
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
要保人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其通知所
繳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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