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依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保險業對於以支票繳納保費
者,應限制發票人不得為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
(B)送金單上不得增列警語增加保戶責任
(C)保險業應
限制代收保險費人領取送金單之份數
(D)保戶繳費後收到的送金單係為已遺失或毀損者,保險業不
得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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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19), C(104), D(1066), E(0) #2680066
統計: A(133), B(219), C(104), D(1066), E(0) #2680066
詳解 (共 3 筆)
#5486728
二、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 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 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以下 簡稱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保險費,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 負授權人之責任。
六、保險業應限制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領取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
之份數,且應親自簽收,不得委由他人代領。
八、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遺失或毀損其所領取之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 收據時,保險業應要求其說明遺失或毀損之理由,並作成書面紀錄。 若保戶於繳費後收到之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係為已遺失或毀 損者,保險業仍應對該保戶依法負其責任。
十二、保險業對於以支票繳納保險費者,應訂定收取以非要保人、被保險
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相關內部規定,且應限制發票人不得為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
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代收之保險費為現金或非由要保人、被保險金
人及受益人為發票人之支票,保險業應於次月底前以當月開立送金
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比率之百分之一或不低於五百件抽樣選取
要保人以簡訊、電話、電子郵件、郵寄信函或其他方式向其通知所
繳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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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803
- ✅ (A) 正確:為防範代收人員挪用保費,保險業應限制支票繳費的發票人不得為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如業務員本人),以確保資金直接進入公司帳戶。
- ✅ (B) 正確:送金單(收據)應記載事項應由主管機關規定,不得隨意增列警語來規避保險公司應盡的義務或增加保戶的法律責任。
- ✅ (C) 正確:保險業應建立嚴格的送金單領用與管控機制,包含限制代收人領取送金單之份數,並定期進行清查,以降低遺失或遭濫用的風險。
- ❌ (D) 錯誤:這是錯誤的法律觀念。送金單係保險公司授權代收保險費之憑證,若保戶已交付保費且持有送金單(即便該單據曾被申報遺失或毀損),保險業仍應對其授權人員的招攬行為負法律責任,不得以此為由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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