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得分期繳納,被處罰人應向何機關提出申請?
(A)警察機關
(B)法院簡易庭
(C)法院普通庭
(D)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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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9), B(147), C(8), D(171), E(0) #313672
統計: A(1519), B(147), C(8), D(171), E(0) #313672
詳解 (共 3 筆)
#5293611
第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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