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政府機關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避難層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
(A)七十五公分
(B)八十公分
(C)九十公分
(D)一百二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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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81), C(57), D(117), E(0) #1128606

詳解 (共 1 筆)

#160276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70801030號令修正發布第167170條條文;刪除168169171~177-1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172條(刪除)

    --97年3月13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剪(收)票口,其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且地面應順平,以利輪椅通行。
  前項避難層及室內出入口應裝設聽視覺警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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