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現行醫療法第 68 條及第 69 條有關醫療機構病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1F Heteroconger 國一下 (2019/05/19)
解析: 第 68 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第 69 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出處:醫療法 第四章-醫療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