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
一、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1.船舶名稱。
2.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3.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
4.裝載港及卸貨港。
5.運費交付。
6.載貨證券之份數。
7.填發之年月日。
二、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
三、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15 依海商法之規定,運送人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將貨物名稱、數量記載於載貨證券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