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因下列事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
1.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雇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
21 甲船因船員之航行過失與乙船發生碰撞,甲船上的貨主丙之貨物也因此碰撞而損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