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勞務採購可訂定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情形,以下何者為非?
(A)標的需要特
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B)標的需要特殊技術始能完成者。
(C)服
務費用達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者。
(D)廠商或其受雇人需具政府機關核發之
專業技術證明始能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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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 C(45), D(82), E(0) #1922982
統計: A(3), B(3), C(45), D(82), E(0) #1922982
詳解 (共 3 筆)
#5554010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4條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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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D) 廠商或其受雇人需具政府機關核發之專業技術證明始能完成者。 屬基本資格,非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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