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l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ü 比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l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訪視評鑑一次。
所以特教法規定的是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如這題所述的嘉義縣政府)
而特教法施行細則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教育處或教育部)
才會有兩年和三年的不同吧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嘉義縣政府對所屬中小學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至少每幾年應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