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原來是差在權力與義務!!!!
下列何者是屬於教師的義務?a.依規定參與社教活動 b.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c.擔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