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醫院之固定型 ..-阿摩線上測驗
Goal 國二下 (2020/10/07): 根據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以外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補充> 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出處]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二條第五項
| 檢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