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個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
條文
17
36
捐贈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營利事業
受贈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稅率
捐贈總額<20%綜合所得總額
捐贈總額<10%所得額
例外
對國防、勞軍、政府捐贈,不限金額。
#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11條第4項(教育、文化、慈善)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107.( )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限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