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允許廠商使用之同等品,僅須考量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
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送機關審查認定即可,惟其價格是否與契約價格同
值,可不必考慮。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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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7), C(0), D(0), E(0) #3290207
統計: A(0), B(27), C(0), D(0), E(0) #3290207
詳解 (共 1 筆)
#6292758
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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