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警察勤務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下列何者並非適用本條「以行政警察為中心」之警察勤務制度?
(A)刑事責任區配合警勤區轄境範圍劃分,且不分割警勤區
(B)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執行專屬勤務,配合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之需要
(C)專業警察機關之執行專屬勤務與推展全國性警察業務,配合行政院、內政部等上級中央政府機關之治安政策
(D)警察分局警備隊所執行之巡邏勤務,以該分局轄區內治安不穩定之分駐(派出)所轄區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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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23), C(454), D(114), E(0) #2148494

詳解 (共 1 筆)

#5759385

(A)刑事責任區配合「警勤區(行政警察)」轄境範圍劃分,且不分割警勤區
(B)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執行專屬勤務,配合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行政警察)」之需要
(C)專業警察機關之執行專屬勤務與推展全國性警察業務,配合「行政院、內政部」等上級中央政府機關之治安政策
(D)警察分局警備隊所執行之巡邏勤務,以該分局轄區內治安不穩定之「分駐(派出)所(行政警察)」轄區為重點

C==>配合的行政院、內政部,不是警察機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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