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六條 本基金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 民會主任委員或由其指派之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原 民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
5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置委員 9 人至 15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