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不得任意將學生退學,以免侵犯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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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1/12)
103年8月全面實施12年國民教育,不包含大學。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382摘錄:(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相關考古題:(看完考古題就得到本題答案了)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答案→ B)(A)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係屬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 (B)人民依據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得請求給予入學許可.....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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