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告為人別訊問後,應先告知被告下列何種事項? (A)得請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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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shih已考上 高二下 (2016/01/15)
本題是從題庫抽出來的,一模一樣,詳列在末。所謂人別訊問以下列說明:來源:士林地方法院第六次人民觀審案件模擬法庭審前說明書摘錄: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刑事訴訟法第286條、第94條)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第286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應先告知被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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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大三上 (2019/01/01)
(一)人別訊問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訴§94) (二)告知事項(刑訴§95第1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三)錄音錄影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00-1第1...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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