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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3 小剛上網購買智慧型手機,20 天後向廠商要求退換貨。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商品拆封後不能退換
(B)不可,已經超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 7 天鑑賞期
(C)可以,買東西本來就可以退換
(D)可以,還沒超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 30 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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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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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100 小四上 (2016/02/18)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看完整詳解
6F
臺鐵已上岸 大二下 (2021/02/24)

消費者保護法:B2C

公平交易法:B2B、B2C

7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2/04)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第 2 條 第十款、第十一款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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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7/21)

(0830111 制定)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40602 修正)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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