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下列那些案件的審理「不公開」?①保護令事件 ②誹謗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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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05)
(0211008 制定) 法院組織法 第 65 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經法院之決議,得不公開。
(0781208 全文修正) 法院組織法 第 86 條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韓國立法例,增加「國家安全」一語,遇審判案件涉及軍事、外交、國防科技等事件,即得不予公開,以免機密外洩。 |
10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05)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 查看完整內容 |
1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9/05)
(0510119 制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 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0600430 全文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 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0861002 全文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
理由 一、為保護少年,實務上調查程序本即不公開,茲增訂之,使有法律依據。 二、「教員」改稱「教師」,以示尊崇。
(1120530 修正)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 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