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機器腳踏車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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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26), C(2), D(0), E(0) #307745
統計: A(176), B(26), C(2), D(0), E(0) #307745
詳解 (共 1 筆)
#699307
| 名 稱: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四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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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 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 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在 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 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 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 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 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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