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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5 下列何者非屬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程序的考量要素?
(A)訴訟經濟
(B)避免裁判矛盾
(C)證據共通
(D)明案速判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Vita 大二上 (2018/06/08)
明案速判--很明顯的案子就不用在浪費時間審問犯人了相牽連案件--案子真.....看完整詳解
9F
月嬋 大二上 (2017/12/14)
相牽連案件,因為案件牽連範圍甚廣,可能包含數個犯罪人.數個罪行和偽證等等,案情不明朗,法官無法快速做審判,所以不符明案速判(D)。(個人淺見)
11F
每天ㄧ點一滴的努力 大四下 (2024/03/27)

補充
*牽連管轄( §6)

概念:各案件有其固有管轄權之法院,但案件間,其有某種特殊關係,如概由固有管轄權之法院,分別管轄或審判,有背訴訟經濟之要求,乃有牽連管轄之設,使雖無管轄之法院,因而取得其管轄權,而合併管轄或合併審判之。
目的:訴訟經濟與被告利益
對象:
相牽連案件(可分之案件)。
數案數訴。


*競合管轄( §8)

概念:同一案件,因事物管轄或土地管轄之不同,而有數法院管轄該案件時,依第8 條辦理,即所謂競合管轄。
目的:避免一罪兩判、節省司法資源。
對象:
同一案件(不可分之案件)。
一案數訴。

來源: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081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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