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第1項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22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