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3 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銓敘部 106.09.13. 部退四字第10642551001號函
說明(三):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求權,於退撫法 107年7月1日施行以後發生者,應適用退撫法;其時效期間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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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3 條第1項:
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
公法上之請求權,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已刪除】37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遺族之撫卹金請求權在多少年內未行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