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若依權利變換取得者,於更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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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oboa 幼兒園下 (2020/12/09)
條次變更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7 條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 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 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 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 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