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第 58 條之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聲請逾期未補繳證明文件者, 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A) 15 日
(B) 30 日
(C) 45 日
(D) 60 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2/05)
土地法第57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林翔 國三下 (2018/07/26)

土地法

第53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55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57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第58條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


查看完整內容

14 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第 58 條之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