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土地法第 57 條及第 58 條之規定,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或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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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林翔 國三下 (2018/07/26)
土地法 第53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55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57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第58條 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