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基法53、54條,勞工滿65歲並不是一定能自請退休,還必須具備工作年資的條件(工作十年以上)。如果勞工滿65歲但無法自請退休,雇主可以強迫勞工退休;或者不論勞工年齡,若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也可以強迫勞工退休。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46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勞工只要年滿 65 歲,即可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