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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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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何者錯誤?
(A)不同官等亦得權理
(B)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C)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D)具備委任第 2 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 3 至第 4 職等辦事員職務
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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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 105 初等考試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3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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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芸
小四上 (2017/01/07)
權理:係指公務人員所具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需職等,而「權宜」准其「代理」。權理制度之產生,係因機關考試進用或任用公務人員時,其人員所具資格,未必皆符合職務出缺任用標準而補實,爰暫以較低職等充任該職務,目的在於靈活運用人力。權理之法令規定如下: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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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何者錯誤? (A)不同官等亦得權理 (B)職務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