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3立法委員下列何項行為,受免責權之保障:
(A)黨團協商中發言指陳流弊
(B)總質詢中丟茶杯傷及備詢官員
(C)集會遊行中率眾毀損公物
(D)委員會討論中毆傷其他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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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5), B(191), C(69), D(128), E(0) #781158

詳解 (共 1 筆)

#1180874
摩友整理:
立法委員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解 釋 文: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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