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規定在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 第3項: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1098 公務員同一違法失職行為經所屬機關依考績法規定為記過處分後,復經公務員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