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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下列敘述何者非屬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A) 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B)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
(C) 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者
(D) 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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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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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5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向本會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六、有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 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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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