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處何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A)所有股東
(B)未繳納股款之股東
(C)公司負責人
(D)接受發還股款之股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 B(256), C(902), D(97), E(0) #1513655
統計: A(72), B(256), C(902), D(97), E(0) #1513655
詳解 (共 2 筆)
#2246531
公司法§9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34
0
#3867850
公司負責人要負刑事責任與賠償責任
違法此條的股東則是負連帶賠償責任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