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A)法院得免除其賠償責任
(B)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C)主管機關得免除其賠償責任
(D)主管機關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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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578), C(127), D(153), E(0) #1513584
統計: A(269), B(578), C(127), D(153), E(0) #1513584
詳解 (共 2 筆)
#3858558
整部消費者保護法採取無過失責任
所以不管怎樣都得負責,即便沒有過失
但至於由何者宣告減輕賠償責任呢?
當然是法院
此處的法感是:如果走到需要確定賠償責任,勢必是請到法院
不然在此之前有所謂的申訴以及調解就會是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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