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債權&債務
第 296 條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可聲請公司重整者:一、公司: 須經由董事會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二、關係人: 1、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 2、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11、 ( ) 依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財務困難,至少應有相當於已發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