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險商品簡介應該包含下列哪些事項:A.商品名稱;B.相關警語;C.商品文號及日期;D.保障內容;E.給付內容與給付條件
(A)ABCDE
(B)ABC
(C)ABCD
(D)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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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5), B(51), C(72), D(33), E(40) #3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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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十六、保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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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險商品簡介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名稱
(二)應於首頁以鮮明字體載明相關警語
(三)商品文號及日期
(四)保險保障內容,包括給付內容給付條件。並註明「不保事項或 除外責任,請要保人詳閱商品說明書」。 (五)投資標的種類及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給付 之條件(如無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 益給付之條件時,則無須揭露)。
(六)投資風險之揭露,包括信用風險、市場價格風險(含最大可能損 失風險)、法律風險、匯兌風險等。但無前述風險者,得免列。 
(七)有關費用揭露事項,應列示要保人應付予保險公司之所有費用, 包括前置費用、保險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贖回費用、其他 費用等。
(八)加註「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 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九)保險公司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網址或電子 郵件信箱、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等。
(十)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 辦理且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加註「撥回率或撥回金額非固定」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之警語。 保險商品簡介內容不得為誇大或虛偽之宣傳,應與商品核准之有關 資料相符,內容並不得與說明書內容有所牴觸,且呈現篇幅最多不 超過八頁 A4 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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