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乃指能發生物權取得、喪失、變動效果之法律行為,屬於處分行為(act of disposition)。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如民法第七六四條所有權的拋棄;亦可以為契約,如民法第七六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
11出賣人爲履行買寶契約,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給買受人的行爲,性質上屬於:(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