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危害告知應在作業前,以書面或會議紀錄等 方式逐項具體告知。下列哪一項不屬於告知 的內容?
(A) 工作環境。
(B) 危害因素。
(C) 任務編組。
(D)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採取之措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16), C(796), D(144), E(0) #929825

詳解 (共 1 筆)

#4710076

職安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前述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職安法細則)第三十六條)。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