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不是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規定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原因?
(A)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
(B)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C)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D)曾經參與政治性集會遊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47), C(65), D(2389), E(0) #147394
統計: A(45), B(47), C(65), D(2389), E(0) #147394
詳解 (共 2 筆)
#706055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1.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2. 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3.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4. 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5. 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6.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7. 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8. 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9. 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10.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11.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12.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12
0
#723079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