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所稱之言論?
(A)妨礙名譽加害人依法院判決於報紙刊登被害人勝訴之啟事
(B)促使他人為性交易之廣告
(C)菸品上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之標示
(D)國防部發表募兵制之廣告
統計: A(19), B(131), C(29), D(87), E(0) #4026332
詳解 (共 6 筆)
憲法主要目的是保護人民權利與限制政府權力(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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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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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防部發表募兵制之廣告
→國防部是中華民國的政府機關。國家機關推行政策宣導,是在執行國家職能,不是享有憲法基本權利的主體。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所稱之言論?
(A)妨礙名譽加害人依法院判決於報紙刊登被害人勝訴之啟事
法院判決被告刊登勝訴啟事(或道歉啟事),涉及人民「消極不表意自由」(不想說話但被強制講話的自由)。大法官認定消極不表意自由屬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B)促使他人為性交易之廣告
性交易廣告屬於「商業言論」,亦為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即使是爭議性言論,仍屬保障範疇,僅係國家出於保護兒童少年公益得予「合理限制」)。
(C)菸品上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之標示
國家強制廠商在商品上標示客觀資訊(如菸品成分標示),涉及廠商的商業言論自由(含消極不表意自由),屬於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範疇。
(D)國防部發表募兵制之廣告
基本權之目的: 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旨在保障「人民」自我實現、溝通意見及監督政府。國家機關無基本權: 國防部是國家行政機關(公權力主體),其發表募兵廣告屬於公權力之政策宣導或行政行為,屬於「國家言論/政府言論」,國家機關並非憲法基本權保障之對象(機關不能向人民主張憲法言論自由),故非屬憲法第 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國防部為「國家機關」,其發布宣導廣告係執行公權力與政策傳達,機關本身並非基本權主體,不能主張享有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