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五條
政府組織,依其執行型態分為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如行政法人等,均為一獨立會計報導個體。
各組織收入財洚供特殊用途而另設置特種基金者,亦為會計報導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