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屬保留徵收之時機?
(A)興辦公用事業
(B)開闢交通路線
(C)興辦國營事業
(D)國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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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 C(99), D(11), E(0) #1036722

詳解 (共 1 筆)

#1254913
土地法 213條
因左列各款,得為保留徵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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