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保付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保付支票付款人不須擔保付款責任
(B)支票付款人於支票上為保付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C)保付支票付款人得為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
(D)經支票付款人保付之支票,執票人仍應遵照提示期限為付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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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005), C(212), D(770), E(0) #377802

詳解 (共 4 筆)

#479281
什麼是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為了避免出票人空頭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印記,以保證到時一定能得到銀行付款。

  支票受款人取得支票後往往並不立即向付款銀行提現,但為確定支票付款的真實性,或為增強支票的流通能力,就將支票轉往付款銀行,請求保付。支票一經付款銀行保付,付款責任就由保付銀行承擔,發票人和背書人等均不再負責任。這種支票與銀行本票性質基本相同。同時,銀行保付的支票金額必須在存款餘額或透支限額以內,如有超過,法院將對保付銀行處以罰款。此外,銀行在保付支票的同時,應將支票所載金額由存款帳戶內划出,轉入保付帳戶,以保證能按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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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52
匯票、本票:保證
支票: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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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480
第 138 條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 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 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 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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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178
票據法
第 138 條
1.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2.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3.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得超過支票金額。
4.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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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條 為 期限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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