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從民法中消失的禁治產人:原先舊條文存有的「禁治產」只含有管理自己財產的意義,無法涵蓋修法目的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的人,維護他的人格尊嚴,並確保他的權益。,故以「監護」的名詞來取代。禁治產人=監護宣告
11 下列何人不得為結婚之證人? (A)禁治產人(B)成年人 (C)已婚之未成..-阿摩線上測驗